因男子韋先生被流浪狗咬傷,出現狂犬症狀搶救無效死亡,韋先生的家屬將「收養」該流浪狗的村民陳先生起訴到法院索賠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32萬餘元。
流浪狗咬人致死,死者家屬起訴索賠
事情還得從今年5月說起。當月26日下午5時許,魚峰區某村村民韋先生去某村民家吃晚飯,在路過距本村村民陳先生家100米處時,被陳先生「收養」的一隻流浪狗咬傷。
當天,韋先生家屬將其送到當地衛生院治療,並分別去市疾控中心和醫院打了狂犬疫苗和破傷風針。
然而,今年6月8日,韋先生在家中休養時,開始出現狂犬症狀。雖然家屬迅速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但韋先生最終還是搶救無效不幸死亡。
4天後,為了確定韋先生的死因,其家屬花費1.5萬元委託某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韋先生符合狂犬病病毒性腦炎致中樞神經衰竭而死亡。
後來,在當地村委的主持下,韋先生家屬與陳先生就賠償問題進行了調解。當時,陳先生認為流浪狗不是自家喂養的,出於人道主義,又有親戚關係,同意賠償5萬元。
由於雙方分歧太大,此次調解未果。對此,韋先生家屬於今年7月將陳先生起訴到法院,索賠32.35萬餘元。
經法院從中調解,被告賠償6.5萬元
今年8月28日,魚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庭上,原告方面表示,死者韋先生生前身體健康,沒有什麼疾病,突然之間因狂犬病死亡,給原告帶來極大的精神痛苦,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告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
對此,被告方面辯稱,陳先生並非本案的適格被告,其在本案中沒有任何侵權行為,韋先生的死亡系流浪狗攻擊撕咬造成的病毒感染,只能由該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從來沒有喂養或者收留過流浪狗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據了解,這隻流浪狗是今年4月份來到陳先生家裡的,在此之前,陳先生自己還養了2隻狗。當陳先生喂狗時,這隻流浪狗也來蹭食,久而久之流浪狗便養成了蹭食的習慣,趕都趕不走。曾有村民提議將該流浪狗殺掉來吃,但被陳先生拒絕。因此,流浪狗便被留了下來,繼續在陳先生家蹭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陳先生只是涉事流浪狗的投喂者,不屬於《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且其投喂行為並不是專門喂流浪狗,而是流浪狗習慣性蹭食。因此,對於此事件的發生,被告的過錯很小。
鑒於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村村民,且雙方又是遠方的親戚關係,調解有利於雙方和諧相處。該案承辦法官建議雙方在訴請範圍的20%以內進行協調。
最終,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5萬元。9月12日上午,陳先生將6.5萬元賠償款交到原告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