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4 15:3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彰化芳苑警分局前交通分隊小隊長洪進福,把警用機車當成私家車,加油報公帳時間長達3年,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判5年2月徒刑,二審認為他沒有侵占犯意,只是貪圖加油費,改判他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他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洪2008年1月到2013年6月在芳苑分局交通分隊任職小隊長,他擅自將配發的警用機車請車行改裝,拆除噴有「彰化縣警察局巡邏車」字樣的白色車殼和警示燈,自行換裝銀色車殼,讓人無法辨識為警用機車,再將機車作為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並拿由卡到中油加油站簽帳,而加油站每月會再向分局彙整請款,直到2013年5月才被發現,不當核銷3779餘元油料。
法院調閱公務車調派使用登記資料,洪員2012年7月份騎乘公里數達1163公里,其中有1天4小時巡邏騎乘高達172公里,遠超過一般機車正常使用公里數,2011年7、8月他在祖父去世請喪假兩天也分別登載4小時巡邏騎乘127、190公里;2012年5月休假赴大陸旅遊休假仍登載4小時巡邏騎乘146公里,顯見他在車輛登記簿登載不實。
一審依侵占公用財物罪判5年2月徒刑,他不服提起上訴,認為他加油都用於公務,且更換車殼是為了執行秘密勤務,車輛登記簿填載事項縱有不正確,也只是因為勤務繁重而便宜行事,「我財產這麼多,不需要為了一點加油錢而去貪汙」。
二審認為,不能認定3萬多元油料都是洪私用,沒有侵占機車的犯意,僅貪圖便宜偷公家的油料,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洪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警用機車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