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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卡積分被吞掉….她怒告馬來亞銀行 !! 今回銀行踢到鐵板…..法庭上被問到口啞啞!!

(吉隆坡)女商人指信用卡所累積的5404萬8945積分(價值約50萬令吉)被無故取消,一狀告上法庭,以向馬來亞銀行討回公道。38歲的起訴人黃慧萍之前是一名跨國公司的會計經理,2009年辭職後從事消費品貿易。

她是於2016年8月9日在谷中城馬來亞銀行The Gardens分行申請並獲得了AMEX信用卡。從當天開始,她就經常使用AMEX信用卡進行商業交易。經過大約10個月的使用,總計944次交易,總額約2200萬令吉。

去年5月29日她收到銀行電話,通知已取消她在AMEX信用卡中累積的積分, 隨後她於2017年6月1日收到銀行發出通知公函。

條款列明限個人消費

馬來亞銀行在公函內指,她所持有的AMEX信用卡只能夠供個人消費,才能夠取得積分,而不是商業用途,利用信用卡採購物品後再轉售。該銀行信用卡第3.6及15.2條款已清楚闡明。

有關公函也指黃慧萍從2016年8月至去年5月,刷卡進行高達2141萬1941令吉15仙交易,共取得1億705萬9705的積分,銀行取消5404萬8945積分。

對此,黃慧萍於2017年10月入稟地庭,起訴馬來亞銀行,案件今日在吉隆坡地庭開審。她今日在代表律師陳詩汶的引導下,向法庭供證。

刷卡交易逾2千萬元

她說,如果馬來亞銀行禁止她持有的AMEX信用卡在商業用途使用,應該立即停止她刷卡進行交易及繼續提供積分,而她可以使用其他的信用卡進行交易,可是銀行並沒有這樣做。

「我多次刷卡進行交易近10個月,刷卡的總數高達2200萬令吉,銀行並沒有一次拒絕過交易。」

黃慧萍指她使用的信用卡與特易購霸級市場交易時,獲得對方的接納,這是雙向的,若特易購不接受,她也不能夠使用AMEX信用卡進行商業交易。

「銀行有責任監督及提醒客戶有關AMEX信用卡使用的條款和條件,而客戶也有責任在刷卡時不能超過頂限及準時還款。」

陳詩汶(左)向黃慧萍講解案件的進展。

女商人:營業員指信用卡適用企業

黃慧萍在回應馬來亞銀行代表律師劉占米的盤問時指出,她申請有關信用卡時,銀行的營業代表並沒有提供她有關條件與條款的資料,因此,她不同意使用卡前含有有關條款的說法。

「我申請時,銀行的營業代表只提供冊子說明的一般條件與條款,因此,我只知道有一般的關條件與條款及銀行寄給我的銀行帳單,銀行並沒有通知及告訴我有第3.6及15.2條款。」

她說,銀行的營業代表還推薦指這是她最適合採用的企業信用卡。

「我使用有關信用卡進行的每一項交易,都獲得銀行的鑑定,沒有一次交易被銀行拒絕,而我也在使用期間獲得銀行允許,兌現一部分卡積分。」

另一方面,辯方傳召的證人,馬來亞銀行信用卡部門經理蘇莎娜在法庭說,有關起訴人擁有的AMEX信用卡是不能夠在商業用途使用,她已多囑咐屬下發出公函提醒對方。

銀行執行員承認沒提醒女商人

惟,另一名馬來亞銀行信用卡執行人員費道斯在回應訴方律師陳詩汶的盤問時,承認移交AMEX信用卡予黃慧萍,沒有在函件上提醒對方不可以作為商業用途以及卡的條件與條款。

提到為何沒有?

費道斯無法作出回答。

在陳詩汶多次的追問下,他還是無法給予一個明確的答案,法官諾麗莎也感到不滿,並告訴費道斯:「你應該清楚的回答問題,否則這會影響銀行及代表律師。」

諾麗莎過後把案件展延到)早上9時30分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