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新店山區一處林地,有獵人長期違法使用獵具捕捉野生動物,本處於4月1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察署保七總隊,在山下埋伏,待可疑車輛下山,查獲高姓獵人等嫌,並於車上起出獵具58組及半成品獵具一批,全數由動保處沒入。經查高姓獵人屬累犯,曾於3月29日在同地區,疑似違法獵捕保育類長鬃山羊,違反野保法第18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後續保七總隊偵辦,長鬃山羊屍體及獵具,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規定由動保處沒入。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在4月19日接獲民眾通報,有獵人長期在新店山區內設置獸鋏獵捕野生動物,動保處隨即派員會同保七前往,現場發現一部可疑發財車,車上無人,動保處在一旁埋伏,待車主出現,查獲高姓獵人等嫌,起出捕獸鋏11組、山豬吊47組及半成品獵具一批,是目前查獲最多獵具的一次。高姓獵人於3月29日曾在該地區被查獲從林地帶回一麻布袋,內裝有保育類長鬃山羊,高姓獵人表示,由於上次被查獲後,心生悔意,所以返回山上將布設的獵具收回;設置獵具除了會傷害野生動物,甚至傷害到人,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獵具未經許可應禁止使用,本次查扣到大批獵具,對於保護山林生物及維持生物多樣性功不可沒,所有獵具後續由動保處處理。
獵具如獸鋏及山豬吊,對野生動物產生重大傷害,此次查獲獵具數量種類繁多,甚至還有未完成的半成品,由於捕獸夾具傷害性,是殘忍不人道的捕抓方式,不僅危害野生動物,同時也可能令人誤觸。此次被獵捕的長鬃山羊屬於第3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以保護讓它自由在山林裡奔走。
農業局長李玟表示,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任何人不得隨意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其他利用,違者依同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如發現有違法陳列、獵捕或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行為,在自身安全無虞的狀況下,可拍攝相關照片、影片或記下車牌,可通報本處02-29596353或就近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