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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起民眾至台南市八類場所需配帶口罩,稽查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將進行舉發開罰

 因應國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統計至08月14日止,全球確診病例達20,879,858人次,死亡病例為755,719人次,致死率達3.62%,加強國內社區防疫工作,刻不容緩;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社區傳播,民眾至臺南市政府公告指定場所或參與活動,應配戴口罩;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張貼戴口罩之防疫措施公告於明顯處,並確實戴口罩防治措施;經提醒、勸導仍不戴口罩者,應拒絕不配合者進入該場所。

  臺南市政府公告指定場所或參與活動,包括
1.醫療照護機構;醫療院所、長照機構、社會福利(托育)機構、
2.大眾運輸:大眾運輸站與車廂、
3.賣場市集:觀光工廠、百貨公司、量販店、
4.教育學習場所:圖書館、補習班、K書中心、
5.展演競賽場所:藝文活動室內場所、
6.宗教場所;宗教遶境活動、
7.娛樂場所:八大行業、電影院、
8.大型活動:團體旅遊活動、占用道路活動、
9.其他場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局新增公告之指定場所)

請市民朋友應做好配戴口罩的防疫措施。衛生局提醒,民眾及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配合相關防疫措施,經本市轄管單位或執行稽查人員提醒、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將進行舉發程序,函送本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民眾)或第三款(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