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於109年11月18日12時40分接獲轄內吳姓民眾神色慌張至所內報案稱:其所有自小客車停放於其住處地下停車場遭竊,員警隨即陪同至其住處地下停車場查看,確實未發現該車,經調閱周遭監視器畫面,亦未發現該車當日有停進地下停車場,惟吳民稱汽車晶片鑰匙都在家未遺失,所長林煥然等人研判吳民車子可能停放他處,欲帶吳民至附近找尋,吳民卻誤以為員警不願受理而氣憤不平,多次責難所長,經所長耐心、婉言說明下,吳民始同意坐上巡邏車循當日返家路線仔細尋找,最後於頭份市信東路與成功路口找到該車。
經查57歲吳姓民眾於109年11月16日晚間駕駛自小客車前往住家附近健身房運動,即將車子停放在該健身房附近,運動完走路返家後即未開車外出,致忘記車輛停放他處,於11月18日中午欲至地下停車場開車時發現車子未在停車格內,在遍尋不著下,急忙至派出所報案,所幸經員警耐心且積極陪同下,順利找到愛車,吳民當下向警方頻頻道歉及萬分感謝。
頭份警分局分局長何孟宗表示:本案吳姓民眾一時忘記車停放地點而求助警方,所幸頭份所員警積極協助找到愛車,藉此呼籲,民眾在停車時,應特別留意停車地點,建議可用手機照相,找一個醒目之標的物為基準,將周遭建築物之明顯特徵拍照留存,避免事後苦尋不著車輛,且停放車輛時務必要拔取鑰匙並上鎖,注意車輛的防盜保管,盡可能停放在燈光明亮及有監視器處所,避免車輛遭誤騎或遭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