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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樂園判賠首例 法院認定有過失需付塵爆女傷者602萬

八仙塵爆案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士院審理八仙塵爆案求償官司,首度認定八仙樂園違法出租場地,與塵爆關係甚鉅而有過失,且實際參與派對服務,今天判主辦人呂忠吉、八仙樂園等6被告賠償黃姓傷者共602萬元。士林地方法院先前已就10件求償案宣判,均認八仙樂園並非活動舉辦者,事故與場地或設施安全性無關,僅呂忠吉及其公司須負責,累積判賠金額超過9000萬餘元;今天出爐的判決則是首度認定八仙樂園有過失,成為八仙樂園在塵爆案中首度遭判賠的案例。

判決指出,呂忠吉、玩色公司、瑞博公司、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八仙公司董事陳慧穎、噴灑色粉的沈姓男子須連帶賠償黃姓傷者新台幣512萬餘元;八仙、玩色、瑞博另各須賠償黃女懲罰性賠償金30萬元。八仙董事長陳柏廷未執行相關業務,免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呂忠吉向八仙租用原供戲水的「快樂大堡礁」等設施,並搭建舞台舉辦「彩色派對」,使現場形成半密閉環境而通風不良,且活動地點不利救護,也無逃生路線,更未採取隔離色粉與電腦燈熱源等措施而造成塵爆,顯有過失。

士院認為,八仙樂園為觀光遊樂業經營者,負有維護入園民眾安全的義務,卻未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擅自將未取得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且未經核准使用的快樂大堡礁等設施出租,容任瑞博公司搭建舞台,改變環境濕度及色粉濃度、色粉沈積量,與塵爆死傷眾多關係甚鉅。

此外,八仙未要求瑞博公司改善逃生路線,也未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違反建築法、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推定為有過失;且色粉曾寄放在八仙倉庫,八仙若稍加留意,即能發現紙盒上的警語,對塵爆發生的危險性,有預見的可能性。

另方面,八仙曾在臉書宣傳派對,並負責週邊服務,與玩色、瑞博共同提供派對服務,八仙自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沈姓男子擅自上台噴灑色粉,也須負責。

全案起於,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

黃姓傷者受有體表面積43%燒傷,提出訴訟,士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此外,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受超過400名傷者與死者家屬委託求償,仍由士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