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緊急傷病患的就醫權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結束「消防救護車收費宣導期」,正式開出二張濫用消防救護車收費單1400元,並呼籲民眾把救護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
全台目前共有11個縣市明訂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針對民眾習慣性濫用救護資源行為,也制定「臺南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要點」,民眾若有違反情形,將必須繳納濫用消防救護車費用。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局長李明峯指出,申請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就醫者或經評估為非緊急傷病患、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五級者。出勤消防人員將開具「消防救護車收費告知單」予申請者。經過消防局及醫療指導醫師組成的「消防救護車收費審查小組」認定後,申請者將必須於30日內繳納新臺幣1400元給公庫。此項措施係為嚇阻少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之陋習,將有限之救護資源嘉惠於真正有需求之民眾。
臺南市市長黃偉哲表示,針對逐年增加的消防救護案件,其中不乏是酒醉路倒或慢性病患為省下計程車費,而把救護車當醫療專車使用,讓基層消防同仁疲於奔命。收費是為了抑制濫用,但基本精神還是服務市民為原則,對於低收入戶、孕產婦等收費對象,亦可經過審查後免除收費。並呼籲民眾請把緊急救護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讓市民過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