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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酒測超標遭移送法辦 台東警籲民眾醉騎電動腳踏車一樣是酒駕

臺東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員警於日前晚間9時許,在臺東市中華路4段一帶,發現一名中年男子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全程使用電力發動駕駛)搖搖晃晃,疑似酒後駕駛,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於是上前攔查施予呼氣酒測,發現男子(葛姓,年約40歲)酒測值達0.62mg/L,當場逮捕帶返所後,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移請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臺東警察分局指出,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呼氣酒測值超過0.25mg/L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按照法務部函釋(參照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不論是普通重型機車、電動自行車或是電動輔助自行車,只要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一旦駕駛人酒測超過法定標準值,均可依刑法醉態駕駛罪相繩。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落實「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返家」,共同維護交通行車安全,確保本身及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