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改善行人事故,促使駕駛人確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交通部日前已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自今31天起,提高對於車輛未禮讓行人的罰責,嘉義市警察局也將嚴格執法,維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安全。
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提高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罰責,另非號誌化路口停讓裁罰,也一併修正,從112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修正重點包括行人安全及非號誌化路口安全,提高行人安全部分,促使駕駛人確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保護行人及弱勢用路人,提高相關違規裁罰金額。
若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由現行小型車處罰兩千元、大型車處罰兩千八百元,一律提高為三千六百元,機車維持一千兩百元,若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小型車由現行處罰三千六百元提高為四千八百元、大型車由現行處罰四千五百元提高為七千兩百元,機車維持兩千四百元。
提升非號誌化路口安全部分,若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或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皆從現行處罰六百元提高為機車處罰一千兩百元、小型車處罰一千五百元、大型車處罰一千八百元。另遇閃光紅燈未停車再開,則由現行處罰九百元提高為機車處罰一千兩百元、小型車處罰一千五百元元、大型車處罰一千八百元。
市府提醒駕駛人務必禮讓行人及弱勢用路人先行通過,另行經路口如遇「閃光黃燈」表示警告,為幹道;「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為支道。」,如違反路權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時,除了要負較高肇事責任,後續也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請所有用路人一定要注意,以免傷身也傷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