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大東夜市經營爭議,臺南市市場處今 (11) 日對於未取得設置許可之新夜市違規營業進行勸導,呼籲業主與攤商勿以身試法挑戰公權力,違者依法可開罰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市場處指出,若新舊業者堅持各自經營,因範圍、攤商、攤商位置、租金均有變動,將視之為新秩序組織,法理上得視為新事件,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屬於未取得設置許可的新夜市,不得營業。倘業者違規營業,經市場處勸導不改善將持續辦理稽查並開罰。
經發局市場處再次強調業者雙方應協調合作,正視攤商的訴求及權益,並依程序取得合法設置,維持大東夜市的商業秩序。倘若夜市違規營業,將以新夜市非法營業態樣論處,市場處將前往稽查開罰,分開稽查、各自開罰,經開罰無法達成行政目的時,不排除斷水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