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路口事故頻發,為降低事故傷亡,提升民眾行車安全,臺東縣警察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113年無號誌路口安全改善實施計畫,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針對「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駕駛未停車再開之行為加強執法,以提醒用路人行經路口時要特別注意。
在無號誌路口,常有車輛因未依規定停讓造成事故發生,並導致傷亡,成為常見卻鮮少被民眾重視的隱形危險。據交通警察隊統計,截至12月26日,本縣112年死傷交通事故件數達4,358件,其中無號誌路口計635件,占總件數14%;而死亡件數則有7件,占總死亡件數47件的15%。另在縣內前3名易肇事無號誌路口為臺東市中華路與復興路口、博愛路與信義路口以及正氣路與杭州路口,分別有8件、8件和7件事故。路口發生傷亡交通事故頻率之高,可見一斑。
交通警察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汽機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駕駛於路口看到紅燈閃爍的「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為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而在閃光黃燈等幹線道之車輛亦要在路口前減速慢行,以策安全。若違反上述情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警察隊隊長劉正達強調,停車再開的規定並非新制,長期以來一直有相應的交通安全宣導。他指出,網路上關於停讓要兩腳落地、暫停3秒的謠言並非屬實。事實上,停讓的核心在於將速度降為零,並確實確認左右有無來車後,方可續行。劉隊長盼透過持續加強宣導與常態性執法提升駕駛人路口停讓的觀念及路權的意識,守護用路人交通安全,共同建立優質的道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