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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消防第四大隊辦理瓦斯業者定期申報作業說明會,保障民眾使用安全

為了因應消防法修正以及內政部於去年12底發布「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辧法」,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每年4月、10月須定期向轄區消防分隊申報相關資料,因應申報期即將到來,新北市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今(13)日邀請轄內各液化石油氣販售場所業者辦理申報作業說明會,現場除了說明新修訂法條外,也指導業者相關應備妥的申報資料及申報流程。

新北市消防局第四大隊指出,根據消防法第15條之2規定,零售業者應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並備置下列資料,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一、容器儲存場所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另若業者未依規定設置領有合格證書之安全技術人員,將處新臺幣2至10萬元罰鍰,另外若業者申報的資料有誤或是有缺漏情形,依規定將處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第四救災救護大隊大隊長陳志瑋表示,下個月即將開始瓦斯行業者申報作業,希望藉由透過申報作業,讓業者及營業場所負起自主管理和檢查的責任,強化民眾對於自我財產自我保護的觀念,另外本大隊對於轄內營業場所會透過持續查核的方式,保障用戶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