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過後受到低壓帶及西南風影響,產生對流強降雨,加上大潮,造成彰化縣多處發生淹水災情,彰化縣政府為減輕此次颱風泡水車輛之財損負擔,特訂定慰助計畫,汽車慰助受損金額最高2萬元,機車最高2千元,即日起至8月29日下午5時止,可檢附相關文件向車輛所有人戶籍或設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請。詳情可洽詢各鄉鎮市公所或縣府民政處專線04-7531722、7531725。
縣府民政處表示,凡設籍本縣且領有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團體,於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期間,因車輛泡水發生損失,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本計畫之慰助。本計畫依實計算核定慰助(以一次為限),並以汽車每輛車慰助二萬元,機車每輛車慰助二千元,為核定慰助上限。
相關申請文件與詳細申請及審核流程如下:
受理單位:車輛所有人戶籍或設籍所在地之公所。
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114年8月29日下午5時止。
對象:設籍彰化縣且領有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團體,於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期間,因車輛泡水發生損失,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本計畫之慰助。
慰助金標準:因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大雨以致車輛泡水所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依實計算核定慰助,以一次為限,並以汽車每輛車慰助二萬元,機車每輛車慰助二千元,為核定慰助上限。
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含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營業事業登記相關核准文件或法人登記或統一編號等)之正反面影本及申請人存摺影本。
(二)車輛泡水災損之證明照片。
(三)因車輛泡水致生重大損失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車輛修理之發票、收據或經營業登記汽機車維修業證明因泡水而減損價值等證明文件。
2、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並載明泡水事實之證明文件。
3、車輛泡水報廢之監理站核發證明文件。
審核流程:
(一)申請人應備齊申請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相關文件,如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本計畫採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訪視。
(三)申請合格案件造冊送主辦機關,由主辦機關核撥慰助金予公所,並由公所逐一撥付予申請人。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發給慰助金,已核發者撤銷之: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慰助金。
2、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