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感震怒》你不能忘記的事【不分種族】財政部長,1998年被法庭判入獄!為民坐牢不分種族…….林冠英被判坐牢財政部長林冠英短篇歷史,人民英雄!為了馬來西亞,為了幫馬來少女伸張正義,他入獄2次了!財政部長林冠英,你是我們的英雄!
因介入馬六甲前長阿都拉欣緋聞事件,1998年8月25日在煽動法令下,罪名成立入獄-18個月,失去議員退 休金與專業會計師資格,也錯失在1999年和2004年大選上陣機會。2008年大選,以行動黨秘書長身分,領軍征伐檳州,大獲全勝,同時當選峇眼區國會議-員和阿逸布爹區州議員 ,並獲推薦為檳州第4任首席部長。
甲首長緋聞案之冠英坐牢為人民出頭卻搞到自己坐牢,更值得嘉許的是為友族出頭也盡心盡力,不分種族。林冠英為馬來少女出頭被判入獄,你不能忘記的事財政部長林冠英短篇歷史,人民英雄!為了馬來西亞,為了幫馬來少女伸張正義,他入獄2次了!國防部部長末沙布為林冠英說話1994年8月傳出馬六甲首席部長阿都拉欣涉嫌與一名15歲末成年少女有染後,震撼全國之餘更引起政敵的追擊。時任馬六甲市區國會議員林冠英,乃是緊咬此案不放的其中一名民主行動黨領袖。少女被扣初期,家人嚴禁探訪。她的外婆班迪阿末(時年62歲)終於找上了林冠英,並在林冠英協助之下向警方報案及安排召開記者會,痛訴警方的不是。班迪的第一次現身,頓時成為注目人物。她促請警方讓她與家人能夠探望孫女,但卻不能如願。在尋求探望孫女及過後孫女被送入少女改造所的過程中,班迪一直都獲得林冠英的協助。林冠英也通過時任行動黨署理主席卡巴星,向法庭代班迪為孫女申請人身保護令。事發兩個多月後,時任總檢察長莫達於1994年10月21日宣布調查結果,表明由於沒有足夠證據,所以不能將被指與未成年少女有染的阿都拉欣提控上法庭。
阿都拉欣(Rahim Tamby Chik)總檢察長的宣布,還了阿都拉欣一個清白,不過,這個宣布也引起全國譁然,林冠英對此事更是加以痛斥。1995年1月19日的晚上,林冠英在馬六甲帝王酒店舉行的政治座談會上左右開弓,一方面指責大馬的法律持有【雙重標準】,沒有將阿都拉欣提控上法庭,另一方面不滿法庭諭令扣留少女3年而不是阿都拉欣。16天後的2月4日,林冠英又在另一場座談會上,印發傳單指【受害者被囚禁】。林冠英的言論及舉止,惹上了官非。執法當局於1995年3月1日採取行動,派出警員到民主行動黨總部逮捕了林冠英,並於當天下午2時將林冠英帶上法庭,面對觸犯煽動法令與印刷及出版法令的指控。
1996年1月29日,備受矚目的林冠英案,在馬六甲高庭開審。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請,將林冠英面對的兩項指控同時聆審。林冠英面對的兩大罪狀是:罪狀一:1995年1月19日在馬六甲帝王酒店舉行的【真實故事】座談會上發表以下言論:表示不滿意馬來西亞有【雙重法律標準】,指前甲州首席部長阿都拉欣涉及[強].[奸]案卻未被控上法庭,雖然總檢察長已表明阿都拉欣沒有涉及[強].[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表示不滿法庭判決,投訴阿都拉欣在15歲少女緋聞事件中未被提控,而少女反遭扣留3年。認為事實上阿都拉欣應該坐牢而不是相反的將違法者釋放。上述言論具煽動性,意圖引起人們產生煽動情緒,或對馬來西亞司法公正有所不滿,因而觸犯1948年煽動法令第15條文第4(1)(B)項,並可在同法令第4(1)項下被判。此條文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或罰款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罪狀二:在【真實故事】座談會上分發傳單惡意發表虛假資料,觸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傳單上關鍵性字眼是指該少女【被囚禁(DIPENJARAKAN)】。此罪名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或罰款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這宗案件引起特別關注,乃因在聯邦憲法之下,倘若一名國會議員被判坐牢超過一年或者罰款超過2000令吉,就會失去擔任國會議員的資格。當年的林冠英年方36,被視為民主行動黨的新一代領袖。他自1986年開始連續三屆擔任馬六甲國會議員,也擔任行動黨社青團團長及副秘書長之職。如果他面對的指控罪名成立,對他的政途必然帶來深遠的影響。因此,當他的案件開審時,成為國內外關注的焦點。扣留非囚禁冠英被控兩罪1996年1月29日,時任馬六甲市區國會議員林冠英被控觸犯煽動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兩大罪狀的案件,開始在甲州高庭開審。控方在開審3天內已傳完證人供證,而這些控方證人都是警員。他們的供詞都是集中於警方如何取得當晚座談會的詳情及如何向林冠英錄取口供等。其中一名控方證人是政治部警探。這名警探是於1995年1月19日晚,在上司指示之下與4名同僚出席林冠英的政治座談會。他負責將林冠英當晚的講詞全部筆錄,過後再將筆錄的資料用打字機寫成報告交給警察總部。這名警探的供詞直指林冠英在45分鐘的演講中,分別談了性.醜聞、貪污、金錢政治及徵用土地等問題。在談及性.醜聞時,林冠英對前甲州首席部長阿都拉欣沒有因醜聞而被控上法庭,顯示大馬的法律出現雙重標準。警探的供詞也指林冠英對法庭將15歲少女扣留3年的判決表示不甘心,而且還說應該入獄者是阿都拉欣,但是反而受害的15歲少女未經審訊就被關起來,觸犯法律者卻獲得自由。林冠英也對阿都拉欣沒有被控上法庭的事表示不甘心,因為總檢察長說阿都拉欣沒有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案件……。另一名負責錄取供的助理警監,供證時也表示林冠英是在自願的情況下,接受錄取口供。林冠英當時表明對【真實故事】座談會分發的傳單,負起全責。審訊的其中一段【高].[潮】,是當時任甲州刑事調查主任莫少雄助理總監在庭上供證之時。莫少雄在供詞中,承認緋聞案中的15歲少女在警方的口供書中,透露她與阿都拉欣有[性].[關]系。莫少雄是在辯方律師卡巴星的盤問下告訴法庭這段警方口供書內容。他初時只答稱【她與阿都拉欣有不可告人之關係】,不過,當法官詢問所指的【不可告人之關係】的含義時,莫少雄直接是【有過[性].[關]系】。也是阿都拉欣緋聞案的報案人兼查案警官的莫少雄,在供詞中表示警方曾錄取40名證人的口供,同時也尋求兩名法醫及醫藥專家的協助。警方從各角度調查此宗緋聞案時,也援引刑事程序法令112條文傳召阿都拉欣錄取口供,而阿都拉欣在口供書中否認與有關少女有不可告人之關係。莫少雄告訴法庭警方沒有獲得其他直接證據,以支持該少女口供書中所指的她與阿都拉欣有染關係,而少女也沒有對阿都拉欣報案,卻有對其他14人報案。這名高級警官表明,該名少女只是被警方錄取口供,不是正式報案。報案的人,是他本人。他是於1994年8月29日,就媒體指阿都拉欣涉嫌與未成年少女有染的報導向警方備案。阿都拉欣的調查報告書過後通過武吉阿曼警察總部交給總檢察長,事後總檢察長因基於證據不足而沒有提控阿都拉欣。承審法官對莫少雄的這番供詞,提出他的疑問。法官問:總檢察長不提控阿都拉欣,是因為證據不足,或是沒有證據?莫少雄答:是因證據不足!莫少雄也聲稱警方沒有囚禁該名少女,警方只是在監護之下將少女收容在武吉阿曼一間舒適的房內,沒有囚禁在扣留室和鎖上房門。少女也沒有報案指遭監禁,同時也沒有舉報被不合法扣留。警方有獲得少女父親的書面批准書,以便在調查期間讓警方收容她。他在供證中也解釋【扣留及囚禁】之別。如果一個人被扣留在警局,不一定就需要關入扣留室。在政治座談會上分發的傳單所提及的【受害者被囚禁】,應是指一個人已被法庭定罪及裁決,送入牢獄中。至於辯方所指的【非法扣留】,是不依照法律或由不受法律承認的人士所進行的扣留行為。少女承認識首長不為人知的關係前馬六甲州首席部長阿都拉欣緋聞案中的15歲未成年少女,終於在甲州高等法庭現身!她是於1997年2月27日,在時任馬六甲市區國會議員被控觸犯煽動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的審訊中,以其中一名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供證。出庭時已婚及時年18歲的她,在法庭上承認她是於1994年開始認識當時擔任首席部長的阿都拉欣,並和他曾有過一段【不為人知的關係(perhubungan sulit)】。她的供詞與較早前控方證人莫少雄助理總監的供詞吻合。莫少雄在被辯方律師卡巴星盤詰指何謂【不為人知的關係】時,他曾聲稱是指【有發生[性].[關]系】。這名少女在法庭現身時,是以成年人身份供證,不過,承審法官取得卡巴星律師意見後,認為少女的身份仍然應該受到保護,故此當時採訪這項新聞的記者,都被諭令不得在報導中提及少女的名字。少女的供詞重點,集中於她是否有被囚禁的指責。她接受控方反盤詰時表示知道父親曾授權警方看管她。她被安置在武吉阿曼警察總部期間,獲得警方的禮待,擁有一切的便利,也被准許回家拿衣服。她也聲稱她沒有被安置在監牢或是被上鎖的房間,反之她是住在一個舒適的房間內。當時正等候應考初中檢定考試的她,也獲得武吉阿曼一名警官刻意安排讓他的一名兒子到來教導她,最終她在考試中成功過關。不過,她在接受辯方律師卡巴星的盤詰時,承認在武吉阿曼期間受到警方的限制,不能走出有關居住的範圍。她也承認曾被送往森州林茂的改造所,並在該處住了兩年,完全不能外出。她告訴法庭曾有一次逃出改造所,不過在約十分鐘後她又被捉回去。在逃出前,她已在改造所住了四至五個月。再度接受控方反盤詰時,少女聲稱本身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提出申請要到改造所接受庇護的。至於她為何要逃走,是因為她要好的朋友兩次探訪她後,才有逃走的念頭,並沒有其他的意圖。辯方的另一名證人,是該少女的外婆班迪阿末。她告訴法庭她是在1990年9月認識林冠英。當她的孫女被武吉阿曼警方扣留後,她於1994年9月7日找上了林冠英,要求幫忙。在此之前,她曾向亞羅牙也警方報案找尋孫女。報案的第二天,她在林冠英陪同之下,於9月8日前往武吉阿曼探望孫女。她是一個人進入警局內,林冠英則在外等候。她說孫女告訴她,說她(孫女)已經被[強].[奸],同時也訴說她被警方囚禁。控方副檢察司進行反盤結時,指責這名證人說謊,因為在去年12月10日的審訊中,班迪本身曾表示孫女不曾這樣告訴她。這時法官也插口表示,如果情況如其孫女所說受到警方良好禮待,她不可能會向外婆說她被監禁的。不過,班迪堅持表明孫女確實如此告訴她。當副檢察司欲進一步繼續發問時,班迪突然暈倒,由在場者扶出庭外。她在法庭供證只數分鐘,事後法官詢問副檢察司欲發問的是何問題時,在確定之後才表示班迪作為證人的角色已正式完成了。控辯雙方完成傳召證人後,進入陳詞階段。林冠英的指控是否有罪,法官會在陳詞後作出定奪。冠英兩罪成立上訴被判坐牢經過約四個月的陸續審訊,馬六甲高等法庭於1997年4月28日,針對時任甲市區國會議員林冠英被控觸犯煽動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的案件,作出宣判。承審法官判決林冠英的兩項罪狀的罪名成立,首項罪狀罰款1萬令吉,次項罪狀罰款5000令吉。倘若沒有繳付罰款,則分別以6個月及3個月坐牢代替。林冠英過後付還有關罰款,無需坐牢。不過,他面對的另一個局面是,一旦他上訴失敗的話,他將會面對喪失國會議員資格的後果。根據聯邦憲法第48(1)條,任何議員被法庭判決坐牢超過一年或罰款超過2000令吉,有關議員將喪失議員的資格。較早之前,承審法官曾針對林冠英的兩大罪狀,作出一番銓釋,隨著宣判林冠英表罪成立及必須出庭答辯。林冠英在《真實故事》座談話上指責【大馬有雙重法律標準】的話法,法官認為林冠英指【總檢察長沒有提控阿都拉欣而同時扣留當時15歲女害人】的【雙重法律標準】,已使到一些民眾不相信我國有公正,進而對我國司法機構失去信心。法官也認為林冠英的談話已超過了應有的限度,而總檢察長【沒有提控阿都拉欣】也只不過是根據法律作出的決定。針對林冠英在傳單上指責【少女被囚禁(dipenjarakan)】的字眼,法官認為【受害者被囚禁】的說法並不正確,因為受害人(15歲少女)只不過是被扣留在改造所內,而不是囚禁。從被告(林冠英)在整個句子應用的dipenjarakan的意思,明顯是指被送入監牢囚禁,因為另一段的說話是【罪犯被放過】,這兩句話的意義明顯成對比。林冠英不服高庭判決,上訴到上訴庭,要求減輕罰款至2000令吉以下。與此同時,控方也提出反上訴,要求加重林冠英的判決,並以公眾利益、林冠英的社會背景及地位要求上訴庭撤消罰款,改判坐牢。1998年4月1日,以斯里南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宣判駁回林冠英的上訴,並裁決撤消林冠英的罰款,改判兩項罪狀坐牢18個月,惟准許刑罰同時執行。上訴庭表明是經過衡量後,同意控方的要求,認為罰款判決過輕,並也認為林冠英在此事件中負有刑事責任。三司也表明法庭有必要阻止任何攻擊司法的行為,故此撤消高庭裁決改判坐牢。林冠英的坐牢判決,上訴庭原本裁定即日執行,不過,較後在代表律師卡巴星申請之下,上訴庭准許暫緩執行,並同意讓林冠英以2萬令吉保外,等候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四個多月後,聯邦法院於1998年8月25日作出宣判,裁決駁回林冠英的上訴,同時諭令林冠英從即日起,送往加影監獄服刑18個月。隨著這項判決,林冠英已失去國會議員的資格,同時他的會計師執照也被褫奪。林冠英被押往監獄前說了一番話:我雖然被扣上手銬,但不會感到羞恥,反而是一種難得的榮譽,因為我是為正義而鬥爭……。我只是為了協助一個馬來少女,但是卻要面對這樣的判決,我也無話可說了……。時光飛逝!1999年8月25日,林冠英出獄了!這一天當他步出加影監獄時,獲得眾多行動黨黨要的迎接。重獲自由的林冠英,看來消瘦許多。在5年內不得參加選舉的林冠英出獄的第一句話是: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要和家人好好的相聚及好好的休息一番。我雖然無法在這屆大選中上陣,但我會為行動黨的其他侯選人助選,繼續為民主鬥爭……。少女反口指被逼冠英垃欣被愚弄1994年掀起的【甲州首席部長阿都拉欣緋聞】風雲,隨著阿都拉欣討回清白重返政壇拼搏及林冠英被判坐牢18個月後,已告一段落。不過,在1999年11月2日這一天,被指涉及【阿都拉欣緋聞的15歲未成年少女】突然通過鄰居召開記者會,聲稱她是【因為受到多方面的強迫而撤謊承認與前甲州首席部長阿都拉欣有染】。這名少女諾哈雅蒂已是20歲的少婦,她是在時年28歲的丈夫蘇萊曼陪同之下,在馬六甲一家酒店亮相,講述5年前她所面對的處境。她這次現身,主要是因為約一周前(10月29日)當前副首相安華的[雞].[奸]案審訊進行之際,她的緋聞事件在法庭上被重提。我以為過去的性緋聞事件己經平息,但是卻在安華案件審訊中被人提起。我認為我有負任及有必要加以澄清及講出實情,以保護我的家人。我不願我的家庭被牽涉在內。她在記者會上宣讀一份於1998年9月2日向宣誓官作出的宣誓書時聲稱:當年我是被馬六甲一間中學的一名教師、一名醫生及武吉阿曼警察總部一名警官強.迫,承認與前甲州首席部長有密切關係。我在此澄清,我並未與阿都拉欣有染。我在法庭承認與阿都拉欣有關係,是被該名中學教師所強.迫的。我知道這次的聲明,可能涉嫌給假口供及有藐視法庭之嫌,但是,我願意面對一切的後果。我承認有見過阿都拉欣,不過我見他的目的,只是要求他為我的教育費提供金錢上的援助而已。諾哈雅蒂是在1996年被送入森州林茂少女收容所,隨後於1998年與丈夫結婚,育有一名6個月大的兒子。在1995年,她曾生下一名女嬰。她的宣誓書是當她在收容所內,在姐姐的協助下完成,內容講述她被扣留在武吉阿曼的情況。她也講述曾被帶往會見時任首相馬哈迪醫生及接受警官問話的經過。她在武吉阿曼扣留50天後,才被送往少女收容所。在收容所期間,她的外婆到來探訪她。我有告訴外婆我與阿都拉欣的關係是被人捏造的,我是被迫承認與阿都拉欣有染。我與外婆的關係,向來都很好……。諾哈雅蒂亮相的翌日,她的外婆班迪及舅父沙比里在林冠英陪同之下,在記者會上對孫女所說的話,深感震怒。這名時年67歲的外婆痛斥這名孫女時說,我們不相信她說的話。她背叛了我們給她的愛,我對她的所作所為,感到又羞恥又憤恨。她聲稱不明白孫女為何會作出這份宣誓書,並表明會巡迴全國講解此事。她更指責孫女忘恩負義,忘記了林冠英當年給予她的協助。班迪回憶當年情景時說,孫女在15歲那年告訴家人有關她的遭遇,而因為此事她於1994年8月間被警方扣留。當時警方不准我探望她。在無法可施之下,我只好向林冠英求助。陪同班迪會見記者的林冠英,顯得無可奈何的說:我為了此事,展開了5年的鬥爭,現在她卻否認了一切。當我說我對此事感到非常厭惡之時,你們可以理解我的感受。對於此事,我再也不要發表任何聲明了!這段峰迴路轉的局面,當時有評論員指這名少女的否認,對於阿都拉欣及林冠英來說,就好像命運和他們開了一場玩笑。假如當年這名少女不作出這一切的指責,阿都拉欣應當不會下台,並在政治上應有更大的作為,而林冠英或許也不會因此而入獄。當然在政治意義來言,阿都拉欣和林冠英的損失是最慘重的。而少女也付出了代價,在改造所內度過了數年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