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國家元首是由馬來統治者理事會在統治者會議上,從9個馬來州屬的世襲統治者中,選出一位資歷最高的統治者來擔任國家元首,另一人則出任副國家元首。
根據1957年擬定的名單,排名按照各州的統治者的資歷而定,有資格輪任國家元首的馬來州屬統治者為森美蘭州最高統治者、雪蘭莪州蘇丹、玻璃市州拉惹、登嘉樓州蘇丹、吉打州蘇丹、吉蘭丹州蘇丹、彭亨州蘇丹、柔佛州蘇丹及霹靂州蘇丹。若以此輪任表,吉蘭丹州蘇丹之後,接著順序輪任會是彭亨州蘇丹、柔佛州蘇丹及霹靂州蘇丹,但這仍需由馬來統治者會議遴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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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馬來統治者官網,馬來統治者會議每5年遴選國家元首一次,在遴選國家元首和副國家元首的會議中,儘管州元首也是馬來統治者會議的成員,但是他們無需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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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的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任期內不得兼任原州屬的統治者職務,因此須任命攝政王處理州統治者的職務。1957年國家獨立時,第一任國家元首由森美蘭州最高統治者端姑阿都拉曼出任,至今已有15人先後出任國家元首。儘管如此,聯邦憲法闡明,國家元首可在任何時間向統治者會議呈辭,或者被革職。在第15任國家元首蘇丹莫哈末五世之前,沒有任何在任的元首曾被革職或辭職。國家元首是擁有合法地位的國家首腦,聯邦憲法和國會法令明文條例列為馬來西亞的國家代表、立法和行政的最高決策人。1993年修憲後,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一樣,可以在由馬來統治者設立的特別法庭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