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1對林姓兄弟為錢對簿公堂,哥哥稱贈與弟弟802萬餘元後,卻將他丟到急診室置之不理,不願幫繳醫療費,提告要求弟弟返還。台北地院認為,哥哥名下無財產、年邁身體不佳且無謀生能力,不太可能無條件送錢,「負擔贈與」給弟弟合情合理,既然弟弟未履行扶養義務,哥哥當然可撤銷贈與,要求返還802萬元,因此如數判准,可上訴。
哥哥提告主張,他自2011年起患有嚴重糖尿病,因未婚、膝下無子,2014年間與弟弟約定,他贈與802萬3090元,弟弟則要扶養他到生命終了,弟弟卻在2019年7月間將他棄置台大醫院急診室,不願為他繳納醫療費,他因此於2020年7月28日發存證信函表示撤銷贈與,故請求弟弟歸還贈與款項。
弟弟反駁,哥哥是請他代為保管錢,並於2019年7月間各贈與250萬元給他的2名子女,其餘302萬3090元則贈與給他,未附有任何條件,無《民法》「負擔贈與」問題,又哥哥自行斷絕聯繫,並非他不照顧,且哥哥當有高雄房屋的房租收入,並在養護中心接受照顧,請求並無理由。
法官傳喚兄弟倆的姊妹作證後,認定哥哥確實曾約定要弟弟扶養,且依常情無償贈與他人時,通常會對受贈者抱有某種期待,「負擔贈與」應屬常態,何況哥哥2016年後名下已無財產,又身體不佳、行動不便、無妻無子、年齡已67歲、無謀生能力,不太可能無條件送錢,故採信哥哥主張。
法官認為,弟弟未履行扶養義務,哥哥當然可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弟弟返還;弟弟雖辯稱是哥哥斷絕聯絡,不可歸責於他,但撤銷贈與的讓當事人雙方利益狀態回到原點,無須考量有無可歸責事由,故判哥哥勝訴,弟弟應返還80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