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生活用品百貨業務員日前開著公司車以時速141公里飆速行駛台64線,被測速照相取締舉發,並被吊扣牌照3個月;該公司認為已事前告誡員工駕駛公司車輛不得嚴重超速或致人受傷,因此要求撤銷吊扣牌照處分,結果法院判決該公司敗訴。
新北市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汽機車行車速度超過60公里以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最高處罰新臺幣2萬4,000元,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3點且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車主還會因前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牌照3個月;根據裁決處統計去(108)年汽機車超速60公里以上危險駕駛違規案件有1,492件,而今年截至3月底止已有668件。
李忠台指出,這名業務員開著公司休旅車行駛在速限80公里的台64線道路上,經儀器測得時速141公里,超速61公里,遭警察以測速照相舉發開單。由於車主係登記為公司,公司指稱出勤前已口頭提醒員工行車安全與行車速限,已善盡提醒責任,且也依約扣掉這名業務員當月的業績獎金做為懲處,故要求撤銷吊扣車主牌照3個月處分;但法院認為口頭提醒難確實督促駕駛人,因此判車主也就是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