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告明(110)年5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視費用上限,各項費用均不予調漲,維持與109年相同。每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介於新臺幣450元至550元間,主機裝機費(含同時安裝多台分機)每次500元、主機裝設後分機費每台300元、室內移機費300元、室外移機費500元及復機費0元,季繳、半年繳及年繳折扣為至少30元、90元及240元,高市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享有免收基本頻道收視費、裝機費、分機費、復機費及移機費之優惠(各項收視費用如附表)。
高市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於109年12月召開2次會議,審閱各系統業者提報之費率資料及各業者與會答詢等,並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公告收費標準、收視戶消費權益保障及長繳期折扣等因素,檢視業者收視滿意度及客訴案件量等服務指標,委員會認為各業者在公益回饋與在地連結度、提供頻道節目質量、營運財務狀況、公共訊息數位服務計畫執行等方面雖尚有改進空間,但兼顧今(109)年整體經濟環境受疫情影響,且各業者善盡企業責任協助播送防疫等公共訊息服務等因素,爰不同意業者申報調漲收視費用,決議110年各項收視費用上限,維持與109年相同。
費率委員會並做成多項附帶決議,請業者提供數位創新及多元加值服務、持續優化視訊服務品質、自製優質之地方頻道節目,並期許業者爭取更優惠之頻道授權方案,使提撥之公益回饋金額得以增加,優先扶助本市偏遠地區及弱勢學子。另外各業者所提200元基本頻道組方案,費率委員會認為頻道內容不符合民眾收視基本需求,請業者進行收視需求調查與規劃該頻道組內容後,於明(110)年修正方案內容後再提報審議,以提供消費者更多元付費方案。
高雄市政府提醒民眾,110年各項收視費用生效日期前,如系統業者已與訂戶訂有契約,其原收費低於市府公告各項收視費用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收視至契約期滿。此外,業者亦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等市場狀況,與訂戶雙方協議更優惠之收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