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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疫情!嘉義縣宣佈餐飲業5月28日前全面禁止提供現場飲食

為預訪疫情擴散,嘉義縣政府23日公告餐飲業5月28日前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聯制外送、外帶,違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所第70條第1項3款規定,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嘉義縣政府23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公告餐飲業禁止提供現場飲食,可實名聯制外送、外帶,實施期間至5月28日止,實施場域為餐飲業、便利商店、超級市場、量販店、連鎖加盟店、夜市、市場、商圈或其他類似提供現場餐飲之場所。

縣府表示,若拒絕、規避或妨礙上述防疫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