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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零容忍!嘉市波麗士永遠在路口等著你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35-1條 及《刑法》第 185-3 條,已於111年1月30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

(1) 初犯致他人重傷或死亡即沒入車輛。

(2)酒駕累犯的定義由5年內延長到10年內。

(3)同車乘客連坐罰款提高新台幣為3,000元至1萬5,000元。

(4)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10年內第 2 次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加重同行者連坐處分最高新台幣1.5萬元罰鍰。

(5) 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處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6) 酒駕初犯刑責提高至3年以下,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嘉義市府警察局統計,嘉義市轄內110年度計發生A1類交通事故計15件、死亡15人、受傷7人,另A2類受傷交通事故3,020件、受傷3,935人,其中A1類因酒後駕車肇事發生2件、死亡2人,A2類酒駕事故造成受傷計有98人,對民眾生命財產損失甚鉅。

嘉義市府警察局表示,嚴正交通執法目的,是在導正民眾駕駛安全觀念,防制各類交通事故發生,保護更多的生命興財產安全。今(111)年1月份警察局計取締酒後駕車42件,其中1件為同車乘客之連坐處分,23件係酒後駕車涉肇事案件;另111年春節連假期間(1月30日8時至2月7日8時止)計取締酒後駕車10件,其中移送法辦9件(含酒駕肇事4件),顯見仍有民眾心存僥倖心態。

嘉義市府再次呼籲市民朋友,酒後勿開車,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聚餐前應預先想好聚餐後安全回家的規畫,可以找代駕、指定駕駛、搭乘計程車、請家人來載或是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生命無價,千萬不要存有僥倖心態,共同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以建構本市優質交通安全環境,營造友善、健康幸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