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中市豐原廟東夜市去年發生某美容公司消費爭議案,經查業者多以街頭試體驗方式引誘消費者上門,再以現場拆封商品阻礙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19條無條件解約權,滋生高額消費爭議。台中市政府已於去年下半年間函請信用卡等金融機構慎選特約商店並督促業者改善,業者已表達願改善行銷行為並遵守消保法相關規定,市府將持續密切注意此案,維護消費者權益。
法制局表示,日前媒體報導「廟東強推銷再復出」事件,經台中市消保官向業者及媒體確認,該案件為去年3月間消費案件而非近期的消費爭議。消保官提醒,消費者可視自身需要合理購買商品或服務,如屬訪問交易者,尚可把握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有7日猶豫期,並以存證信函通知業者解除契約,只要不拆封商品或接受服務,依法即可要求業者無條件解除契約退還全額價金。
法制局叮嚀,7日猶豫期自收受商品或服務之次日起算,中間遇例假日不扣除,最後1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最近1個上班日。如有消費相關爭議,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市府協助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