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胡姓男子從不詳人士取得大量海洛因、安非他命,警方接獲線報到場攔查,當場從他車上起獲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35.61公克、339.63公克,法院直言「數量都達驚人致令人咋舌之程度」,對社會潛在巨大危害,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判他5年4月,可上訴。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該判例中法院審酌各理由,判胡男有期徒刑5年,不可謂之不重。
檢警調查,胡男(27歲)像不詳人士取得1大包海洛因(135.61公克)、1大包安非他命(339.63公克 )並持有,去年2月5日晚上10點多在街上被警方攔查起獲,檢認定他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等罪嫌。
因2罪想像競合,檢方偵結從重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嫌起訴他,另胡男有相關前科,這次構成累犯,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審酌,胡男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純淨重各為135.61公克、339.63公克,「數量都達驚人致令人咋舌之程度」,也分別是相關罪名成罪門檻的13.5倍、16.9倍,可見潛藏大量危害,不僅面向廣進無垠,嚴重性更已到不堪設想地步。
法院認為,胡男此舉的可則程度高,應從嚴懲處才能讓他銘刻在心,避免重蹈覆轍、以儆效尤,但考量他犯後坦承、態度尚可,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累犯,判他有期徒刑5年4月。